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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有四个子女,其中一个女儿,四个儿子,老大是儿子,老二是女儿,其他均为儿子。老人生前瘫痪在床八年时间,绝大部分的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包括料理后事费用都是由老小(也就是老人的小儿子)承担,并且和老小居住在一起长达十年,全部的生活起居和生病照料包括瘫痪后的服侍全部由老小独自承担,十年期间三儿子基本上从来没有探望过老人,包括老人的丧礼都未参加。老大和老二的工作待遇非常好,生活条件比老小要好许多倍,但是都怕麻烦,没有将老人接到自己的家中住过一天,服侍过一天,只在前期出过一部分生活费。后来老人去世了,留下一套房子,也就是这十年期间和老小一家人在一起住的房子,这房子业主是老人,老人的名义买的,但是在购买时期,老小曾经出过三分之一的钱,有房产局的发票为依据,应该是有法律效力的。这期间,老大曾经口头许诺这房子是祖业,不要卖,就由一直服侍老人的老小住了,但是转名手续未办。这点可能再法律上没有对证。在二十年后,房价高涨的今天,老三因为不务正业,(此人几十年一直没有正经工作,坑忙拐骗,进出派出所N次)到老怕自己没有保障过日子,因此提出分家产,分这套房子。而此事得到其他几家人的暗中叫喜,希望能分的一份。当然,我们家从来不觉得照料老人那么多年房子就应该归我们,但是我们也希望分配的时候,公平公正,但是在分配过程中,出现了很多不公平的因素,首先,在分配方案中房产总值是按照当今的房价算的,在当今高房价下,即便那是一套二十年的老房子,价格也是很高的,这样一来,房子升值太多,比起购买时候的价格。其次,在分配方案中,他们都把老小自己出钱并且都告知有证据的那三分之一没有单独排出来归老小自己,而是算整体的面积,没有减去老小独自购买的面积,老小独自购买的面积也要被大家平均分配,这点合、吗?再次,在继承法貌似有规定,如果独自承担起老人的起居生活,在分配遗产中可以多分,如果有赡养条件比如老大老二有好的工作收入但是却没有尽赡养义务的应该不分或少分,请问下是这样吗? 现在由于分配不公平,可能会在法庭上了解,想问下,这场官司,我们如果打的话可值得?法官会倾向于哪一边呢?怎样一个分配方案才是比较公平公正的呢?

继承
2011-09-28 10:4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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