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2年5月单位下岗,2002年6月1日应聘一家物业公司,2002年9月1日试用期满与物业签订2年期劳动合同,后每2年续签一次合同。2010年9月1日第5次签合同,2012年8月31日到期,目前本人想辞职,请问律师我是否可以向物业公司要2002年-2010年9年的经济补偿金?该任何办理相关手续?真诚的希望得到您的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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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单位没有未为你缴纳社保、拖欠工资等过错,你是无法得到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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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辞职的,没有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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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一年补偿一个月,您的计算正确,可以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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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自愿辞职的,不能得到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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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物业公司要2002年-2010年9年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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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