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案情简单说是这样的,我方已还完所的本息款,可对方迟迟找借口不归还借条,后来却将这借条借给他的一个与我兄弟有生意的关系户(是他的铁哥们),想以此来逼我们让其退股抽回已亏损的本金,就到法院起诉说我们分文未还,后在他的代理律师庭外调解后,我们答应他的那位哥们退股并还他一部分本已亏空的本金,条件是:他应把合作期间的账本及凭证全部交还各股东,当晚我又多付给了对方几万元钱,作为后期滞后还款一个月的利息补偿金,他答应说第二天就去撤诉,他写了张收我款的收条,并把借条还给了我,我也写了张收到此借条的收条给他(因借条是我老公的写的,而他当时出差在外赶不回第二天就要开庭了),当晚我就把借条给撕毁了,可第二天他们并没去撤诉,原因是他交不出账本及凭证,我们当然也就不给他退股的股金,于是他们申请中止诉讼,过了一个月到公安报案,说我撕毁借条是邦我老公“毁灭证据”并以此罪名来判我,虽最终以免于刑事处罚来判决,可我仍觉得背着这罪名冤,公安的说他们不管钱有没有还,只管有没有撕借条,有撕就是犯法的,是这样吗?难道说我撕毁自己早已还清款的借条,现在有多付了几万元的补偿金,双方当时又都有打了收条给对方,这种平等交易情况下我将“卖回”的借条撕毁也犯罪?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