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连锁超市)上班(收银),9/26号下午4点左右,按照公司规定去桂林银行存钱(当天的收费公款),像同事借了电动车,把电动车放在银行门口,当存好了公款出来以后,发现电动车不见了(被偷,这边小偷挺多),回到店里以后,同事向我索赔,说车是今年买的二手车,买时是900元,现在她要我赔偿800元,是否合理?折旧以后我该赔偿多少?
店长说交通工具不是公司的,出了事公司没责任,请问我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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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电单车的使用年限算折旧,已使用多年,扣除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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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你们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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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