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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0年6月2日初发错一笔近31万元的救灾款,发现后6月3日就开始追回,于9月5日已经追回27万多,但在9月5日,刑侦队把我逮捕,此时只有58000多元没追回,3个多月后法院判我玩忽职守罪6个月,请问这个直接经济损失是以近31万元算还是以58000多元算呀?

民事相关
2011-09-24 15:38:3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