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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企业的股东,公司成立于2009年5月,当时公司成立时在工商局注册时共有三个股东(实际为四个股东,),公司成立2个月后法人代表把我们二股东叫到一起说他妻子那边资金转不开,临时借用30万元三个月内还回来。该款借走约一年后,因另外一人是当初注册时出资30万元是和法人合在一起注册的,要退股,法人将先前从公司借给他妻子的30万元返还给了另外一个暗股股东。法人这种行为是否违法?如违法构成什么违法行为。谢谢

公司企业
2011-09-27 14:5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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