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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曾承诺2009年5月10日归还,因未归还故在2011年1月起诉,今年2月21日法院判决对方偿还我4500元,诉讼费25元,及其从2009年5月至2011年1月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但对方至今未执行,依据(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请帮忙算一下:对方应付我多少?从2009年5月至2011年1月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最好有说明或分析,请给出计算过程,非常感谢|||2、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此同期指2009年5月还是现在2011年1月?|||因为至今对方未履行,我要申请强制执行,是否可以申请:|||1)利息计算到2011年3月,即2009年5月到现在2011年3月。|||2)把申请1)得到的金额作为新的本金金额,申请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其它综合
2011-09-24 00: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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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