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借了前女友800块钱,也不知道上面写的是借条还是欠条,上面说以我自己家的房产作为利息抵押,如逾期不归还房子作为利息归她所有,房子是我自己的产权。而且欠条约定了利息,大概每年是按银行贷款最高利率的3-4倍吧。后来因为什么原因记不清了,反正她说不要了,只是她口头说不要了,没有任何凭证证明她说过不要这800元钱了。09年12月分手后未再联系,但是借条却没要回来,不记得借条上面写明还款日期没了,或者写了还款日期但我不记得写的什么日期还款了。请问要是以后她拿着借条来找我,或者拿着借条到法院告我,法院会怎么判呢?难道就因为800块钱我的房子要归她?十几年后她再拿着借条来算上利息就要很多很多钱了,还是只还本金800呢?她这样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