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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劳动者被用工单位开除或解除了劳动合同,之后还可以到相关部门领取失业保险金吗?领取的金额标准是怎样规定的?可以一次性领完吗?

合同纠纷
2014-09-25 12:04:40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 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的标准根据你的工资计算。
  •   如何确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  1、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本人所在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75%计发。  2、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保险费缴费时间按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分别累计计算。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4)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5)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不满10年的,领取18个月失业保险金;  (6)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24个月失业保险金。  3、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哪些人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首先,只要原单位办理了失业保险,失业之后可以申请失业补贴金的。  其次,享受失业金是有一定条件的: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的;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按规定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的。  只要满足以上条件,是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的。  其失业金的领取有这样方面的规定:累计交纳满一年不足两年的时间的,可以领取到三个月的失业金,满两年不足三年的为六个月,以此类推,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即两年时间。  第三,各项保险,这个很笼统,关键必须参保失业保险。  第四,失业补贴金,对你将来新就业,没有任何影响的,这只是帮助你失业之后的生活补贴。
  •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及法院审理终结之日起60日内持《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失业人员登记证明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终止单、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一寸近照2张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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