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11年3月20号 买了一套房 签的是内部认购书 因为那个时候房还没有盖起来,认购书写明乙方以内部认购的形式预定该商品房,乙方在签订本认购书时,一次性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全款的30%,该认购金为甲乙双方签订商品合同房预售合同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保证金。有一项写明 按签订正式合同时的按揭贷款的政策执行,若乙方原因不能办理按揭贷款的,乙方在签订正式合同时一次付清,否则乙方违约,若因政策原因不能办理按揭贷款的 ,乙方在签订正式合同时一次性付清,乙方不能付清而不购买时,甲方退还认购金的50%,其余50%不予退还,该认购金在乙方违反本认购约定时,作为乙方赔偿甲方的违约金和损失,甲方不予退还乙方,若乙方逾期 未能签订正式合同的货拒绝签订正式合同的 甲方有权将上述房屋另行销售,而无需通知乙方,且不退还已交的认购金, 我想问问这样的认购合同有效吗??我现在不想买房了 还能退房吗??大家给出出主意~~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