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
92年我们是婚后在城郊自己盖的房子,房产证上只填写了丈夫的名字,96年丈夫偷着把房产证抵押给县信用社贷款用于县城郊供销社的经营活动,他当时是供销社主任,我也是该社职工,1999年我们离婚县法院把房子判给了我和女儿,1999年驻马店中院下达调解书:“城郊供销社抵押资产不足清偿下欠借款本息时,藏留成在抵押财产范围内负责赔偿责任” (藏我丈夫),2000年单位破产,2000年驻马店中院又下达裁决书,2000年丈夫去世,这时我才知道此事,找过单位领导无果,但此后没有人再问及此事,2011年信用社拍卖了我的房子。
问题:我该怎么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