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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1998年我因丈夫的挟持挪用了公司的钱款,当时还有丈夫的借款单。因他在规定的时间还没能还上我这笔钱,也因害怕我就跟领导交待了,并留下自首书后说是外出储钱就离家出走了。去年我回去把所有的欠款都还清了,法院也作了免处的结论。这么多年单位也一直没对我作出处理。人事关系也还在局里,只是每年的人事名册上没我的名字。请问象这种情况我还能要求局里安排我工作吗?

其它综合
2011-09-23 17:51:3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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