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我是一名银行信贷工作者,前年办理了一笔贷款,现在出现逾期,经过是这样的:
2009年7月份,一客户与另外两人来我行申请商户联保小额贷款,当时需要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并要求其妻子签字,此客户提供了两个户口本,称本人与妻子户口不在一个地方,并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经核对后,身份证与本人一致,其“妻子”在贷款申请书上签字
至2010年12月份客户向我求助还款,之后我用自己的钱帮他还上贷款,重新放款9万元后直接将钱取出,期间该客户没有经手资金运转,2010年4月份,该客户出现逾期,为将资金快速收回,我行指定催收办法:由我向客户谎称我已经替客户还款,但是银行无法再次放款,因此客户需要将钱归还我,但该方式无效,客户仍拒绝还款,我行准备起诉,整理资料时发现,客户妻子实际姓名与申请书签字不符,经多方调查得知,该客户贷款时带领的女子并非其妻子,因此诉讼陷入困境,需要面对两个难题:一、第二次放款时客户未经手现金;二、客户妻子系“造假”,因此想问下律师,这样的情况下还能起诉该客户吗?应该怎样起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