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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今年春天与某单位签订了一个改良、使用土地的合同,其中有一条约定:除政策性原因外甲方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 合同所指的是一块垃圾塌陷地,我整治改良可以使用20年。按照合同我交了保证金,并施工整治改良,面貌已经大为改观。 然而最近这块地有一企业要占地建厂,甲方便以政策性原因阻止我在其上的施工,终止合同。只说给我前期施工实际花费的补偿。 我认为:1、这种情况不能算政策性征地;2、对于我的补偿应该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以后20年的土地使用费应得到补偿,我为整治改良土地花费的精力以及为实现想法准备的一切物资也该得到合理的补偿。 不知我的想法对不对? 有哪位律师可以为我打这一场官司?

其它综合
2011-09-21 23:49:08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