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7.4开始劳动合同,合同表明基本工资2500,交通补助200,保险或者等额的补助。但是我7月份只拿到2500,并且7.4之前的试用期工资也没拿齐。前几天老板要求加班,我拒绝了,因为合同没注明要加班。我口头请假了,他没回应,我就下班了。等到我上班了,他说我旷工2天,现在我不想做了,我能单方马上解除劳动合同么?我能拿到劳动期间的应有的工资么? 问题补充:
老板拖欠工资 肯定违反劳动法
还有没有缴纳社会保险 也是违反劳动法的
现在我想问 社会保险补助那部分钱我能拿到么?能拿到多少呢?(合同没写多少金额的补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