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份缴水费时,发现需要多缴300块钱的水费,询问自来水公司后回复是因为2010年用水超出标准了,所以要多缴的300块钱相当于是罚款之类的吧。但2010年10月我才搬入目前所租的房子的,就是说2010年我在这房子才住了2个月,我没有理由承担全部的费用啊,然后问房东,房东说这是以前房客欠下的,他也管不了,只有让我自己负担。另外他的理由是万一我今年用水量又超出标准,然后又搬走了怎么办之类的。请问该笔费用该由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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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房东和原租户承担,你只有可能承担那一小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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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由房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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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你们之间是怎么约定的,协商不成可以起诉世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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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