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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原是某公司的公关小姐,与本公司经理乙勾搭成奸。后来乙觉得这样长期同甲鬼混影响自己的前途,于是提出与甲断绝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但甲要乙赔偿她“青春损失费”10万元,乙不给。某日,甲来到乙家,想让乙再给点钱,但只有6岁的女儿和保姆在家。甲于是把乙的女儿带到她的另一个情夫家,并打电话给乙,要其携带10万元现金到指定地点赎领孩子,乙答应了她的要求。但甲害怕乙报案,事情败露,于是顿生杀死乙的女儿远走他乡的念头,便用绳子将乙的女儿勒死。问:甲的行为是构成故意杀人罪,绑架罪,诈骗罪,还是敲诈勒索罪,请说明理由。

其它综合
2011-09-21 14:24:2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