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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原有高血压,有肾小球炎,慢性肾功能不全。现在广东X厂从事炼橡胶工作,进厂时是别人代我检查身体而进入厂的,主要接触品有甲苯,附带丁酯、乙酯。现引起脑溢血,肾衰竭等病症,已在医院治疗,花费近10万元,用人单位已向我发出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在30日后将不再发工资和买社保。问现在能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敬请您指点,谢谢!无助的人。

劳动纠纷
2011-09-22 13: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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