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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9月6号发放了8月份的工资并代扣了险金,个人所得税等,9月8日被公司裁掉,9月18日收到裁员补偿金(无须纳税)以及9月1号 到 8号的工资(应纳税款),但发现公司将 应纳税款和8月份工资(9月6号已发放)合计后 重新计税,请问这个合理吗? 例: 9月6日发放8月份工资10000元,实际代扣个人所得税 大概1000元, 9月18日发放9月1日到8日的工资大概4500元,但代扣个人所得税 大概为 1600元

劳动纠纷
2011-09-21 10:5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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