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企业的劳动合同从2007年12月1号到2010年11月30号,为期3年的合同,但在2010年12月30号后,企业被卖掉,而我继续在该企业做工到3月,中间没有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通知续签合同,请问,我能得到什么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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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你可以要求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如果单位解聘你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单位未能按劳动法规定,按时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的,你可以随时解除,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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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你可以要求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如果单位解聘你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单位未能按劳动法规定,按时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的,你可以随时解除,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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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企业被收购,不影响劳动关系的存续。
你可以要求新的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如果单位解聘你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单位未能按劳动法规定,按时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的,你可以随时解除,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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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