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11年8月3日入职一公司,入职当天行政人员要求我交身份证与毕业证复印,我当时只带有身份证没带毕业证,行政人员说那带齐再交来复印吧,之后忙于工作忘记了,期间也没有任何人事或行政给我讲解或观看公司任何规章制度条例,因为一些原因我于8月15日跟主管口头辞职,主管表示同意,并问我打算什么时候走,我说跟完手头的工作做完第二天吧,第二天8月16日填写了离职申请书与工作交接表,主管也签字完毕,但总经理不在,所以总经理秘书说申请书放那里可以了。然后我第二天开始没去上班,期间做了两周,10个工作日。但到了9月15日发放8月工资时,我发现银行账户没有入账,咨询公司人事时,人事先是以我入职资料没在一周内交齐全算自动离职为由拒绝发放工资,然后又说公司有规定入职未够半个月不发工资,然后又以我入职几天就离职,公司一直没招到合适的人所以公司有损失为由。我想咨询一下,公司这样的做法是否违反劳动法,如果申请劳动仲裁的话,由于我当时没拿到离职通知书(说是总经理那几天不在,然后秘书就把通知书放那里说等其回来再签字就得了),并且没有其他工资单、工作合同、工卡之类的证明材料,那我胜算有多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