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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和广东的一个工厂签定了一份外贸加工合同,交货期在8月25日,(合同上写道:迟交和罚款:若延迟交货,除不可抗力事件外,卖方须向买方支付罚金,其金额按每延期1天迟交货物金额的1%,不满1天者按1天计算,所有因迟交而产生的后果由供方负责。)实际出货在9月14日,导致国外客户非旦不要这批货,而且还要求高额赔偿。当时合同是以传真的形式拟定。请问是否有效,这个官司我是否可以打,胜诉有几成?

合同纠纷
2011-09-20 11:4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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