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和广东的一个工厂签定了一份外贸加工合同,交货期在8月25日,(合同上写道:迟交和罚款:若延迟交货,除不可抗力事件外,卖方须向买方支付罚金,其金额按每延期1天迟交货物金额的1%,不满1天者按1天计算,所有因迟交而产生的后果由供方负责。)实际出货在9月14日,导致国外客户非旦不要这批货,而且还要求高额赔偿。当时合同是以传真的形式拟定。请问是否有效,这个官司我是否可以打,胜诉有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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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合同有效!根据你简单描述的情况初步可以判断胜诉的可能性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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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双方签署后互传的传真合同有效。具体可进一步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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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盖章,以传真方式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根据合同违约条款约定,可以追究卖方延迟的违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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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订立的合同,应为有效。可以要求对方承担逾期交货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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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你可以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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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效,你方可以依约定申请经济仲裁,没有约定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从理论上讲是可以胜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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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