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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1年2月10日到该公司上班,口头任命财务经理,并与副总经理口头约定(人力资源部经理在场)年薪20万元,每月工资表上发放1万元,剩余8万元分别在每年的6月30日和12月31日以现金的形式兑现。2011年3月,我要求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责任义务以及薪资报酬,我草拟了合同后交给人力资源部经理,过了一个月仍无音讯,人力资源部经理告诉我说,总经理会单独找我商量的,但直到现在仍然没有结果,而且也没有给我交任何社会保险。现在因个人原因想离职,请问我可以申请公司给我双倍的工资赔偿吗?如果可以,是按照每月1万元的标准还是按照年薪标准分摊的每个月(200000/12=16666元)的标准?另外我可以申请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补偿吗?谢谢了!我需要做哪些取证的准备工作呢?

劳动纠纷
2011-09-20 23:3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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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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