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外来务工人员,今年5月初,与县水利局一职工赖某订立了房屋租赁合同,本人以每月250元房租的费用租下他位于县水利局大院内的一室一厅的房屋,在合同签字之时,本人已将全年共计3000元的房租外加200元押金一次性付给了他(当时只签了合同,没有让他写收条)。|||第二天本人在房屋内打扫卫生,准备搬进去住的时候,被他们水利局纪检组组长告知,这个房子是单位的房子而不是他赖某的,单位只是分给他住,所以不能出租。要我找赖某退钱并搬出去。|||但是,我现在找不到赖某,(他不接我电话,偶尔主动打过来一次总推脱说他没有空,明天帮我解决。)半个月来,我再也没见过他本人,去他们单位找他们领导,也总是说领导忙,过几天帮解决。|||我想知道赖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诈骗?我能不能到派出所报案,请求他们介入?|||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