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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face=楷体_GB2312][/face][/B] 你好: 孩子的抚养费、教育费、医药费,其生父已有近四年未付。孩子因为生病用去了大量的医药费,为了省钱,我用现金在医药公司买批发价的药,但发票不能写个人姓名,所以在法庭上我无法用发票举证,但有病历证明孩子患病的事实。孩子尚在义务教育阶段,由于单位报销一部分费用,所以我也无法拿出发票,另外学习音乐、外语(其生父只认可学,不认可钱)均为私人办学,无发票,况且我只能是找好老师教孩子,不能为了钱找能开发票的老师,这样我只能拿孩子历次考级及获奖的证明作为证据,但是在法庭上法官说只认发票,并问被告“对教育费、医药费能认多少?”被告说都不认可,最后法官判被告只付了生活费,“教育费、医药费未提供相公证据证实”予以驳回。离婚协议为教育费、医药费各付一半,请问教育费、医疗费的证据仅仅是发票吗?盼复!谢谢!

婚姻家庭
2008-03-29 23:5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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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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