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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规定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职权。|||根据上述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发布命令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是有法律效力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当然具有强制性。|||这是在网上查到的,我就想咨询一下“政府令”属于不属于地方性法规?有什么根据?

其它综合
2011-09-19 11:20:0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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