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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国有企业改制,我们企业因资不抵债采取先分离债务后零价购买组建股份制企业。购买人占有总债权358.1万元,同时承担总债务402.6万元,签订契约书后将总债权分解量化到企业职工,应该是每名职工占有一定数额资产,债随资走,同时每名职工应承担相等价值的债务。 股份制公司募股时,一部分职工缴纳股金入股参与经营经工商局登记成为股东。另一部分职工没缴纳股金不入股不参与经营而是选择下岗走人,按规定在预留资产中预留了下岗安置费,没有承诺偿还债务当然也就不能占有量化到个人的资产,每个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不履行义务也就不能享有权利。像另一部分职工的这种情况能称之谓事实股东吗?他们有权利分股份制企业的资产或利润吗?

债权债务
2011-09-19 14:4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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