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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承租房屋,五个月后头口通知退租,且到约定的8月23号没有支付房租。提到两个月违约金,双方起争执,出租方于是8月25号出示了一份《告知》。说因其口头提出退租,限其三天搬离。对方写明已知但保留权利。但实际上对方继续营业了到了8月28号,然后自动搬离了部分物品,到现在也一直占据着房屋。请问:(1)如何证明对方口头退租的事实?(2)该《告知》有无实际法律效力,承担违约责任吗?

民事相关
2011-09-19 10:2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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