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跟镇政府在很多年前签订过一家厂的租凭合同,合同还没到期的,但一直没有交过任何租金给镇政府的,然后这个人以自已为法人的名义,虚购一些关于厂所有权的东西,将这家厂跟另外一个人签订了买卖合同以及租凭合同,先租后买,买卖合同金额是500万,租金是30万每年,签订合同后已交付了50万买卖定金以及一年的租金,两份合同签订都是嫌疑人以自己个人的名字签署的,钱也是汇到他的个人账户上的,后来事情暴露了,现在案子定性为案值50万元。这样合理吗?不应该是500万吗?还有我想知道这样的一个案子是定性为个人诈骗还是单位诈骗呢?因为判法很不一样,盼回复,万分感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