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
从 2007年7月20日的4oo万元借款合同. 抵押合同.
2009年的5月25日民事起诉状,
2009年8月7日的庭审记录,
2009年10月15日民事判决书
焦点四佰万元现金借条
(一)无签定4oo万元借款合同地点时间
(―)无支付400万元现金任何凭证和证明
借款合同
第一条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提供借款金额:人民币肆佰万元整;
第二条 借款期限
从2007年7月20日至2009年1月20日止,共计6个月;
第三条 借款的支付时间及方式
借款于本合同签定后壹日内以下列第2方式给付
1、以方式 存入乙方在 银行开设的帐户,帐户
为
2、以现金方式
2009年的5月25日民事起诉状
2007年7月20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借条一张、借款合同一份以及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一份,向原告借款1笔金额400万元,借款期限六个月,以其享有合法权利的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并在抵押登记主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2009年8月7日的庭审记录,
F:原告你的400万元是何日怎样支付的?
吴:7月20日当天以现金支付。
F:傅伟的400万元是何时从银行提出的?
吴:这个不清楚。
F:被告你收到400万元没有?
黄:我没有收到一分钱。
F:原告你办抵押和签合同是一天吗?
吴:是的,都在7月20日。
2009年10月15日,(2009)长中民二初字第0184号判决书
认定我提交的三份证据,原告傅伟对上述三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没有傅伟签名或盖章,无法证实其真实性,本院不予确认。根据上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20日,原告傅伟与被告黄飞进签订借款合同一份,抵押合同一份,借据一份,载明:“今借傅伟人民币肆佰万元整。”由傅伟以现金方式向黄飞进出借借款400万元,借款期限六个月(从2007年7月20日至2008年1月20),利息为每月2%。被告黄飞进以其位于梦泽园小区红园8栋101号自有房产及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到期后,被告黄飞进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傅伟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
判决如下:
一、限黄飞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傅伟借款本金400万元;
二、限黄飞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傅伟借款利息48万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