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系协议离婚,离婚前将夫妻共有房产处分,得房款50万元(购房人分期支付)。后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处分该房产款项,由双方平分”,并办理了离婚证。事实上,该房当初购买时甲方父母支付了部分首付,当时约占房款的五分之一,但未留有证据。房产的处分过程由乙方一手操作,购房人根据乙方的指示,向甲方账号先后打入30万元,另20万元支付给乙方,当时甲乙双方均未有异议。时隔一年半后,乙方诉至法院,要求履行离婚协议关于双方平分房款的约定,由甲方返还其5万元。现在想请教的问题是:1、甲乙双方的实际履行行为与之前达成并生效的离婚协议不一致,能否视为双方以实际行为变更了原协议,即应以实际履行为准。2、对于乙方的履行行为,并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法定可撤销的情形存在,其本人是否有权撤销,或者说是翻悔。3、若不能达成调解的话,哪一方胜诉的可能大些。谢谢各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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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协议签字已超过一年除斥时效,通过诉讼不能变更、撤销该协议。若判定以实际行为变更原协议应有对方的书面变更认可手续或其他证据证明。
2、甲方之父首付,是赠与还是借贷?若为借贷,应搜集证据状告离婚双方违约。
3、仅据陈述,又不搜集相关证据,甲方败诉可能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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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按照离婚协议约定的办理。房款没有平均打入双方账户,甲方多出的款项应返还给乙方,否则将构成“不当得利”,不存在“实际履行改变原协议”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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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应按离婚协议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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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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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要看细节;
还是聘请律师代理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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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协议如是自愿且不违法的就是有效的,且已经过了一年,协议不能撤销,双主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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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专业,非三言两语可以说清,建议及时委托律师介入,如需帮助,可直接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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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实际履行的行为可以视为变更之前的约定,有意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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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