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算工资的1号一直工作到17号,然后被公司解雇,离职的时候部长口头承诺我一定有工资,但到了开工资的时候却被公司告知说我没领工资的资格。当初的部长一直用公司规定工作不满15个工作日不给工资这句话搪塞我,说工作日不包括周六周日,但这些话当初培训的时候也没说。我去要工资,部长只是说等他电话,没有给我确定的答复。
我签过试用期合同,但手里没留。工作过的证据只有一盒没用过的名片,还有就是外出工作的合作对象应该认得我,我手里也有工作时写过的稿子。
我想问,要工资这件事怎么解决最好?需要些什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