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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律师。各位大律师你们好,我现在遇到一件很闹心的问题,我曾在09年的10月份在电信办理了一张无线上网卡,用了几个月之后,由于我每次上网都会在网上营业厅看下上网时长,又一次发现我居然超了80个小时,但是我电脑上面的电信客户端却没有到80个小时,我就到营业厅问了一下,他们的工作人员有的说超出的部分给我免掉了,有的说超出的费用还需要缴清,我说我没有用超量,后来我就把网上营业厅的上网时长记录全打印了下来,结果他们说是按两种不同的计费方式结算的,我就郁闷了,为什么上面没有提示?他们却没有给我答案,既然他们没有一个说法,那我干脆就不用了,准备销户,可他们又要我缴纳300元,我一气之下就直接走了,卡也丢给他们了。|||现在电信的工作人员找到我说我需要缴纳拖欠的费用和违约金5000多元,我现在该怎么办?只有缴清这些费用了吗?

其它综合
2011-09-16 14:10:36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1、有权拒绝,由于电信公司提供的是格式合同,因其格式合同有多种解释的,应按有利你的原则作出解释,故你不必支付超时上网费。2、法律依据是:(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九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2)合同法第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