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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以完全编造的虚构的事实,博得借款人的同情,获得借款; (2)有的借款的用途本身就是编造的(最后10万元); (3) 在借条中,保证自己有房子做抵押, 实际上没有房子; (4)捞到钱后逃之夭夭,隐性埋名,更换电话号码。法院的传票一律不签收。 (5)和家里的父母亲和女儿,吩咐了来人不要说出真相。 这种没有归还财物的真实意愿,就应当认定行为人在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目的,符合诈骗罪的本质特征,不能以借贷论, 而应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债权债务
2011-09-16 14:3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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