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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23日,魏某驾摩托车(饮酒)与王某驾长安货车(压黄线行驶)相撞,魏某腿部骨折。 2011年1月30日,双方调解,调解为双方同等责任未果,因考虑魏某伤情需要花费大量医药费,魏某属于饮酒驾驶,保险不一定会报销,王某又想快点解决此事,公安干警刘某出于同情双方,刘某、魏某、王某三方便达成口头协议,由刘某开具事故同等责任,一人一份,同时开具王某全责,(责任书三方都签字)全责书只给了王某,让王某到保险公司索赔报账,医药费由王某全权负责,魏某出院后由魏某自行负责调养。后来魏某要求到重庆医院检查,王某将其送检,检查并无后遗症,事情平息数月后,随后几个月魏某数次要求王某再拿钱出来未果。2011年8月初,魏某以全责控告王某及其保险公司索赔8万余元。 在该事件中,公安干警刘某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可以规避处罚吗?

保险纠纷
2011-09-16 17: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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