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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经人介绍,在双方尚未了解的情况下于2005年7月4日办理的结婚登记。婚后于2007年3月生下一男,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原被告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难以沟通和建立夫妻感情,被告缺乏家庭责任心,好吃懒做,整朱沉迷于赌博,被告偶尔打工的工资赌4不说,还将原告的金项链及维持生活的钱也偷去赌掉,原被告为此经常啵架。(我是代表被告)

民事相关
2011-09-16 12:44:4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