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遛狗时在垃圾桶里捡了一个纸箱,保安在楼内的阳台里大喊:怎么乱倒垃圾!我回了一句:你眼瞎了?保安从楼内出来,没说上几句就朝我眉心打了一拳,于是两人撕扯起来,之后,保安把我绊倒,把我打成轻微伤。
公安局对以上事实认定为“厮打致伤”,根据是:开始保安先打了一拳没有人证,是“一比一”,之后有人来拉仗时,有人证我打了保安三拳,我倒地后,有人证保安没有打人。
我对“厮打致伤”有异议。保安是一个41岁的壮年人,我是一个69岁的老年人,从体力上来讲,我哪有能力去和身强力壮的保安厮打?在有人拉仗时我打了保安几下,并不是打了三拳,这就算是“厮打”?难道我只有挨打的份,还手就是厮打?
我在被绊倒之后,已没有了反击能力,这时保安打人纯属故意殴打他人,绝不是什么“厮打”。
尊敬的律师,我的想法是否符合法律的道理,敬请指教。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