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各位老师:深圳某公司将其佛山办事处以5000元(办公设施和设备)处理给了原负责人李某,半月后经营不善,回四川老家的李某对员工表示不回佛山了,员工陈某在合租人追讨押金租金的情况下,将公司设施设备以2000元变卖,用来偿还了李某的房租和押金,现在李某扬言起诉陈某说变卖了原价值2万元的东西,陈某在此过程中没有谋取任何利益,是否构成侵权或者犯罪?设备价值应该按5000算还是2万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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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要能够证明处理了哪些财产,这些财产市场价格多少?如果没有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处理财产,就是合理、合法的。具体事宜详细咨询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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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应不构成犯罪,但如果财产不属于陈某的,处分此财产属于无权处理,如有需要可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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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更不构成犯罪。这适用的是法律规定的留置权的法理。设备价值根本不可能按2万算,即使在纠纷处理过程中也是按5000折价2000元算。更多咨询请联系律师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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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不构成犯罪,至于其擅自处分了财产,可循民事途径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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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