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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各位老师:深圳某公司将其佛山办事处以5000元(办公设施和设备)处理给了原负责人李某,半月后经营不善,回四川老家的李某对员工表示不回佛山了,员工陈某在合租人追讨押金租金的情况下,将公司设施设备以2000元变卖,用来偿还了李某的房租和押金,现在李某扬言起诉陈某说变卖了原价值2万元的东西,陈某在此过程中没有谋取任何利益,是否构成侵权或者犯罪?设备价值应该按5000算还是2万算?

民事相关
2011-09-16 16: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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