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您好,今年七月二日,我应聘进入山东某公司工作,试用期为3个月,招聘负责人承诺在试用期间的工资不会低于2000元,我于今年的八月十五日离职,在八月八日时我已提出了辞职,人事部负责人说让我再做一个星期,我做到八月十五日,向公司负责人提出辞职,老板说我没给公司带来任何效益不给工资,并且在工作期间的任何外出交通费用也不予报销。我该怎么办?没有签就业协议等合约。我是去年毕业的普通大学生,无奈求助,谢谢

其它综合
2011-09-15 10:29:1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