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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由小型国有企业改制而成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当时用国有净资产安置职工以终止国企职工身份,用于安置职工的净资产以虚股的形式划入职工名下,章程也规定这些虚股指作为分红依据,职工离开该企业是不得带走,要收归集体。现在有职工要退休了,他要求将虚股变为现金带走,请问他有法律依据吗? 谢谢!

民事相关
2011-09-15 16:5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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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