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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甲,男,25岁,工人。 某天晚上,甲去影剧院看电影,在影剧院门口拥挤中无意地踩了乙一脚。乙见自己穿的白鞋被踩脏了,出口就骂甲。甲赔了不是,但乙不肯罢休,便指使同伙丙对甲大打出手。甲顺势招架,而且,由于甲身高力壮,乙、丙奈何不得。乙恼羞成怒,从腰中抽出刮刀,向甲前胸刺来,丙也从侧面用拳头照甲的头部打来。此时甲急中生智,顺手一把将丙抓过来堵在自己胸前,结果乙的这一刀刺中了丙的肋部,丙当场死亡。 问:甲抓丙堵胸保护自身的行为,是紧急避险、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犯罪?理由是什么?

民事相关
2011-09-15 08: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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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