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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06年1月买个到我这是三手的房,二手王某在买一手范某时也没过户,户名仍是范某。我和王某签订了买卖协议并一次性交了全部房款,王某将范某名的房屋所有权交给了我。我也没过户。因我当时不住此房,王某又要求租用所以我又返租给了王某并签订了租房协议。07年11月王某因为他人担保农药款被农药经销商起诉,王某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法院经执行局调解又把此房和解给农药经销商抵顶了农药款。我发现后将王某和农药经销商起诉到法院 ,这时王某因涉及一案件已经出走下落不明。法院开庭后没有判决以此案涉及诈骗为由移交到了公安局,此时王某已被公安局通缉2年了但没有抓到,公安局说没抓到王某不能立案。王某在执行局调解时因拿不出所有权证便慌称在两口子打仗时撕了,执行局没有要求其申请公告补发所有权证也没有进一步详尽核实就草率的进行了和解。王某在卖给我房时并没有争议和诈骗,是执行局调解后才引发的争议。将此案移交公安局恰当吗?如王某有犯罪嫌疑需要移交是否应部分移交,民事部分法院是否应继续审理

其它综合
2011-09-14 15:12:5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