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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现有单位是2009年10月9日入职的, 本月提出辞职申请,经协商到2011年11月18日辞职生效。 本人工作年限是3年,应该享有5天年休假。昨天,我与现单位的人事沟通我未休的年假问题。人事答复:“因为你是本年11月18日辞职,今年未满1年,所以只能给我休4天”。 请问,这个是否合法? 我在网上查过资料,我应该是可以休5天的吧? 我如何维权,谢谢

其它综合
2011-09-13 16:06:2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