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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在2010年的3月份离开了我们,享年71岁,我的婆婆是14年前去世的,12年前公公再婚,结婚时,公公的三个子女及继母的三个子女都已成家,公公去世后留有一处即将拆迁房产一处,这房子一直断断续的出租,继母在八年因照顾他自已的孙子前就一直住在自已的儿子家,并未与公公同住,但平时两个还有来往,故也未办理离婚手续。 公公生前住院费用及过世后的丧葬花费全部由子女垫付,大约4万元,应享受国家给予的丧葬费抚恤金大约4万元左右(现社区已发放给我们),继母现在想把丧葬费抚恤金据为己有,已起诉至法院,并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民发【1980】5号,让要求领取所有的丧葬费抚恤金,并我们承担所有住院及丧葬费用。另外说明一下,继母今年63岁,有工资收入,并非生活困难户。 请问继母的做法是否合法,丧葬费和抚恤金究竟该如何分配,所依据的相关的法律条文是什么??? 公公的房产按法律应该怎么分配(无遗嘱),亲生子女都有那些权利,所依据的相关的法律条文又是什么呢???谢谢!

继承
2011-09-13 18:48:54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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