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弟弟在四月份通过公证委托我帮他买了一套瑶海区的二手房,因为我弟弟要10月份用房子结婚,为了顺利拿到房子所以关于贷款一项中介在三方都在的情况下口头承诺三个月内能贷下来{合同上也写明“贷款下发后10月1号之前房东腾空此房}。五月初房子顺利过户后我就协助中介把贷款所需材料顺利递交给银行,结果到了九月初中介告知我因政策原因房屋贷款申请被银行退回。中介说要再交贷款总额两个点的贷款使用费就绝对可以在十一月份把款帮我们贷下来,他们说如果贷不下来可以承担一切后果。关于这点,我方和卖方都不再相信中介的口头承诺了所以想通过签补充协议的方式来让中介不食言,想咨询 律师这种三方的补充协议将来在法律上是否有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