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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4号我与原告协议离婚时孩子由我抚养·(2011年孩子9岁)原告不需要付抚养费。原告起诉到区法院·区院维持协议中的意义·孩子再次判给了我。原告再次举状起诉到中级人民法院·中院能把孩子判给她吗?有一下几点说明原告没有抚养条件(1)原告有久治不愈的残疾(智障·三级)(2)仅在公安机关报案看原告遭歹徒多人多次强奸与斯辱都不能自保·怎么把我的幼小女儿交给她。(3)原告说有她父母来抚养·可是二老以近七十岁的人无能力抚养(4)原告无经济来源(5)原告一切听父母的·原告说她父母不让我们在一起生活我有原告的录音证明。现在孩子被原告父母带到远方去了不让我见孩子·我十分想念孩子。如果孩子判给了我她家不给我该怎麽办?

民事相关
2011-09-11 09:59:2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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