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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年我(小儿子)和哥共同在母亲(当时在海外)资助下共建5间房,其中我2间哥和母亲3间,83年我以自有住房的理由调回家中,一直住在自己的2间房里,一直至今。一年后就是84年母亲海外回来,一直住在哥的3间里。88年领房产证,瞒骗我将我的2间房和二分之一的天井放在她名下(在外地工作的大哥已独立二分之一天井和1间房产),我知道后很不满,但母亲当时口头承诺去世后归还与我,所以一直没有纠正至今。 不料母亲去世后,发现2006年写有遗嘱,遗嘱中含混的说,我名下4间房(其中包括我2间)中属于我的部分(原话),5个子女共同继承,这样纠纷来了,我的解释是母亲的部分不包括我的2间,女儿们的解释母亲的部分包括我的2间(以房产证为证)。 请问律师,法律上是不是只认房产证而不认其他证据,在这样的情况下我怎么办。

继承
2011-09-09 15:4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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