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9年末,因男方过错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了财产分割,并写明“上述对女方及女方父母的欠款合计×××万元(以本《离婚协议》作为欠款凭据),考虑到男方目前公司经营资金周转问题,可视情况自即日起三年内支付完成,支付方式为男方将欠款打入女方的银行账号。”
至今近两年时间里,男方仅偿还了其中的×万元。现男方已再婚,并对欠款一事置之不理。请问现在我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还是要等到三年约定还款期限过后才能起诉?希望各位律师能帮助解答!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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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根据你提供的案情,目前不适合起诉,没有到约定的履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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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方恶意拖欠或有转移财产行为导致不能按时清偿时,可以提前起诉请求清偿。可联系律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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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可以起诉男方给付未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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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