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长沙**汽车公司的员工,于2010年3月份进厂。由于公司原因,最近下达通知要求在长沙比亚迪的多个部门员工,必须于9月14日前全部(从上到下、一个不留)调到惠州或西安分公司工作,对于不服从调动安排的员工,必须主动自行辞职。对此行为,我们非常气愤!认为其与相关劳动法规相违背。 但查阅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时有发现,在工作地点的具体描述为(原文):“乙方同意甲方根据生产和经营的需要,对其工作进行适当调整,包括在甲方的各子公司、分公司或关联公司之间的异地调动。” 请问,有这样的合同在,这种强行调动和强行要求自行主动辞职是否合法? 十分感谢和期待您的具体回复!同时补充,如果是属违法行为,我们应当怎样维权?贵所是否可以提供帮助? 再次感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