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一名员工在我司已经工作了三年,2011年4月我司又与该员工续签了两年合同,今年4月份员工体检,该员工体检出肝癌重大疾病。现已病假5个多月了。我司想与该员工解除合同。请问我司可否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哪些经济补偿?如何在法定医疗期到期后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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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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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如果该员工已在贵司工作满4年的,其法定医疗期为6个月,即最近12个月内累计病假达6个月的,其医疗期满。医疗期满后,公司可以要求其工作,但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另行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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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员工在贵司工作满4年的,其法定医疗期为6个月,即最近12个月内累计病假达6个月的,其医疗期满。
二、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欢迎来电。
追问:你这个律师可以回家抱孩子了。人家癌症治疗期是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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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非工伤或者职业病,法定的医疗期满后,该劳动者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其从事其他岗位工作。如仍然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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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